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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基妇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把此项工作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宣传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三、加强经费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经费的拨付应当与健康档案建立的数量和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强培训
  
  各单位应当广泛开展针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提高相关人员收集、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
  
  五、加强督导
  
  各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检查评估,及时反映发现问题,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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