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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研字[1995]2号
【颁布时间】 1995-02-13
【实施时间】 1995-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4]47号《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与盗窃、诈骗、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199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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