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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全区医疗保障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进行划转,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能。原由自治区和市、县(区)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交由自治区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能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体制调整平稳过渡。 二、整体移交。各市、县(区)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和在编工作人员整体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要保证移交工作机构完整以及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移交工作期间保持正常工作的运行。 三、严明纪律。各市、县(区)在移交期间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对违反纪律的,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各地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新农合移交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市、县(区)新农合移交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确保顺利完成移交任务。 附件: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的决定,现就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要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导,按照“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要求,维持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经办方式暂时不变,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经办业务管理职能、基金、机构人员、项目资金、财务资产、债权债务、信息系统等平稳划转和整体移交,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顺利完成新农合管理职能的移交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层次不变的原则。移交过程中,原有统筹层次不变,具体交接工作要在各市、县 (区)平行移交。 二是整体划转移交的原则。移交过程中,经办管理机构和在编工作人员等进行整体划转。保证经办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完整和稳定,切实做到“编随事定,人随事走”。 三是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基金移交是移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主要内容 (一)移交职能和业务。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职能和业务全部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移交经办机构和人员。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和在编工作人员整体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三)移交基金。将新农合基金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暂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运行。 (四)移交资产。对所移交的各类资产、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卫生部门要进行整理归档、列出清单、登记造册,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整移交。 (五)移交文件档案、财务账目、数据资料和各类资产实物。对移交历年所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等,卫生部门要进行整理归档、列出清单、登记造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经办职能移交后仍由原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为顺利完成移交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农合移交工作。组长由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刘慧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副主席姚爱兴、政府副秘书长李文华、任高民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学武同志兼任。各市、县(区)也要成立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本市、县(区)的移交工作。 (二)部门职责。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组织并督促指导市、县(区)卫生部门做好新农合的移交工作,交接前要做好各项经办管理工作和医疗待遇报销工作,确保各项移交内容完整安全。移交后,对上负责与国家卫生部的联系衔接,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搞好项目资金的筹措和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