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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函[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等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准全市养犬管理费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等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对贵局提出的《关于制定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批,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9〕86号),明确了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即:“养犬管理费包括犬只登记办证、发放犬证、犬牌;犬只年度审验;犬只的强制免疫(含疫苗);流浪犬的收容饲养以及疫病犬尸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费用。”“认领人、领养人在认领、领养留检所内的犬只,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物价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设置。”第六条:“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和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你局提出收取养犬登记证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工本费属于新增设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因此,不同意你局对办理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养犬登记证的重点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依法核准的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均包含了犬只留检所的场地基础建设、犬只伙食、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设施、医疗药品、医疗设备等费用,因此,不能再另外收留检费用。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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