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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语言文字作为人际交流的主要工具和信息的重要载体,对于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颁布施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2007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也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使规范的语言文字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服务,现就加强全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和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应当看到,新时期推进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的加快,促使社会交际急剧扩大并更加频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语言文字发挥维持社会高效协调运转的功能。我市作为北方交通枢纽和区域性中心城市,文化交流日益密切,对外开放不断加强,不同语言文字间的交流、碰撞和相互影响加剧,社会语言文字更为纷繁复杂,需要进一步规范语言文字和推广普通话,对此,全市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全社会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规范应用,全面普及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在下列领域和工作中,语言文字应用要达到规范要求:
  
  (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官兵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汉语言文字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
  
  (三)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汉语言文字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服务用语用字。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及舞台艺术表演使用汉语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下列情形使用汉字时,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电子屏幕、舞台字幕用字;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标语、会标、告示、公章用字;证书、奖状、奖牌(杯)、执照、报表、票据、门票用字;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商品的包装和说明用字;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六)公共场所的汉文题词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三、明确责任,强化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的监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责职:
  
  (一)组织和人事劳动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将普通话与规范汉字的培训和测试情况纳入对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年度考核和对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之中,在人才引进、交流、招录等工作时,应当进行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水平测试。
  
  (二)党委宣传部门要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比体系中进行综合考评。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范畴,制定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级各类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广播、电影、电视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城管、民政、建设、商务、体育、卫生、文化、公安、交通、旅游、金融、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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