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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7、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共3个层级,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设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8、专业技术岗位各层级、各层级内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核准,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5、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6、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l)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