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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为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缓解天然气供求矛盾,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附加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有关要求,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其中车用天然气附加费标准由原每立方米1.62元调整为2.00元,由加气站在销售天然气时随销售收入一并收取,并向消费者出具重庆市车用天然气附加费专用收据。调整后的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具体为:一价区每立方米4.6元,二价区每立方米4.61元。 二、此次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城市公交车(含“面的”车)、农村客运汽车产生的增支因素,以及因加气站原料气价和销售气价调整不同步给加气站经营者造成的影响,从车用天然气附加费中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物价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另行制定。 三、主城区出租车驾驶员向乘客收取车用天然气附加费由原来的每车次2元调整为3元。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原则上比照执行,具体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车用天然气附加费票据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由出租汽车驾驶员随车向乘客出具。 四、调整后的车用天然气附加费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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