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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安[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3
【实施时间】 2010-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开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至元月21日,全省相继发生5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7人。特别是1月21日,黄冈市蕲春县工业园新万兴陶瓷公司干燥塔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10人轻伤。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在全省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抓好春节和省“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268号)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近期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节日和省“两会”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突出检查重点,确保整改到位
  
  各地要认真组织动员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工程项目对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认真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查。自查的重点是: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员工操作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检查出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纳入整改计划的重大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危险源是否有确保安全的监控措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国家要求认真执行了“三同时”规定;节前是否结合安全特点,对员工开展了安全教育等等。凡是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要立即整改;凡是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一律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凡是重大危险源一律要确保处于可控状态。
  
  各级政府、部门要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高危企业、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工程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展了自查;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隐患是否消除;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是否做到了“五落实”;重大危险源是否处于可控状态;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招商引资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国家要求进行了“三同时”,春节和“两会”期间,是否采取了确保安全的措施等等。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一律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因没有认真开展自查,没有认真组织整改,没有认真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省安委会将在各市州、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督查的同时,于元月26日至28日派出8个检查组,对有关市州、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进行抽查,凡是自查不认真、督查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全省。
  
  三、强化检查效果,确保形势好转
  
  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各级政府、各单位的领导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认真排查整改各类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复查和验收的,一律不得生产和作业。针对黄冈市蕲春县新万兴陶瓷公司“1.21”爆炸事故,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高危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拒不整改隐患,不作为和失职渎职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节日和省“两会”召开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市(州)政府、部门将检查情况于2月5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督查组分组名单及被督查市州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督查组分组名单及被督查市州
  
  第一组督查市州 咸宁市
  
  组 长: 贺方红 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 郑应国 省安监局处长
  
  刘友清 省安监局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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