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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3
【实施时间】 2010-01-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实施意见

城区、矿区、南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各中央及省直属企业、驻同部队: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和谐的城市环境,使广大市民欢度佳节,市政府决定:从1月26日起至3月16日,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努力开创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新局面。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和“努力构建宜居、利居、乐居的和谐家园”的总体目标,要本着“带着课题找问题,带着问题找原因,带着原因找对策”的务实态度,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创新运行模式,切实推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落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时间安排
  
  本次集中整治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到3月16日结束,为期近50天。集中整治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月26至2月5日为自查督查阶段;
  
  第二阶段:2月6日至3月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第三阶段:3月6日至3月16日为巩固成果验收考评阶段。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市容市貌
  
  1、整治规范占道经营
  
  (1)坚决取缔主干道两侧所有的乱堆乱占、乱摆乱放、马路市场、马路工厂、马路仓库,取缔在便道上展卖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店外经营”行为。对经规划确定的马路市场要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向外蔓延。
  
  (2)治理整顿主次干道两侧修自行车、钉鞋、修锁配钥匙等便民服务摊点。上述服务摊点必须进入小街小巷,距主次干道不得少于10米摆摊经营。
  
  (3)彻底清理主干道两侧的游商游贩、饮食、水果、小百货等摊点。
  
  (4)严格控制开业庆典活动,经批准的活动不准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必须做到人走场清地净。
  
  (5)临街施工、临时建筑门面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按规定围场施工。
  
  (6)严格管理早市、夜市、售奶点和早餐点,不准在主干道设立以上摊位,经批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划定的范围内经营,同时做到活动场地的卫生整洁。
  
  2、整治规范户外广告
  
  (1)严格控制占道广告的设置,除公交站牌、候车亭、出租车乘降站、公益性广告外,对纯商业性占道广告严格取缔。
  
  (2)市区主要街道两侧要控制和减少楼顶广告的设置,原来经批准设置的要提高质量和档次,要和周边的建筑相协调。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仿古建筑一律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3)整治规范墙体广告的设置,道路两侧门店店堂广告的设置标准原则上是一店(一个单位)一匾,广告规模要与楼体自然段相对统一。
  
  (4)拆墙透绿的护栏墙体、路灯、电杆、交通护栏和树木、绿地上不准设置户外广告,使其保持整洁。
  
  (5)规范管理软体广告,坚决取缔无证的广告设置者。
  
  (6)彻底清除“野广告”,完善“三乱”(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广告治理机制,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成立“三乱”广告清理公司,推进“三乱”广告清除与道路清扫一体化作业模式。
  
  3、加强集贸市场建设
  
  根据“民生为本,疏堵结合”的原则,按照市政府今年工作要点,由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年内在市区内合理规划建设10个大型集贸市场,会同城区、南郊区建设28个小型便民市场和两个简易批发市场。集中整治期间,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规范治理整顿各类摊贩,为年内将小商小贩全部纳入市场管理奠定基础。
  
  (二)整治环境卫生
  
  1、整治建筑垃圾
  
  各区、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集中力量对辖区内遗留的施工废土进行清理,做到干净彻底、不留死角。要做好建筑垃圾处理场的选址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新选六处总容积在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处理场。
  
  2、整治垃圾死角
  
  (1)城区在加强市区主次干道和小街小巷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的同时,要彻底清除辖区内的垃圾死角。
  
  (2)南郊区要重点清理“环城村”、“城中村”的环境卫生,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的垃圾山、垃圾带。
  
  (3)开发区、矿区也要开展好以整治垃圾死角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3、整治公共卫生
  
  (1)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继续推进在主干道上实行垃圾袋装化工作,定时、定点倾倒,所有生活垃圾全部进入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2)整治废品收购站(点),建成区内道路两侧严禁设置废品收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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