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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加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的检查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的检查监督,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要制订应对预案,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制,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统计局于2009年1月16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