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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函[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五、奖惩办法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分别对五个方面单项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证书或奖牌;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设立创新奖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继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政府对各市 (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市 (州)政府对所属县 (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分级组织落实。全省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注:以上37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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