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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王争艳同志湖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王争艳同志是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医师。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医务工作者,该同志从医25年来,坚守“先看病人,再看片子,最后看检查报告”的行医理念,视患者如亲人,急患者之所急,解患者之所忧,力求让病人花最少的钱得到最好的治疗效果;坚持以治病救人为己任,刻苦专研业务知识,在医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医疗业务水平,并言传身教,积极发挥“传、帮、带”的作用;恪守“服务患者,不求回报”的职业道德操守,长期扎根基层,淡泊名利,廉洁行医,甘于奉献,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王争艳同志以高尚的医德、精湛的医术、优良的医风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赢得了患者的爱戴、同行的尊敬和社会的广泛赞誉,用实际行动体现了一个医务工作者对医疗事业的忠诚和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为人民群众的服务工作中实现了人生的价值,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和医务工作者的高尚品格,是我省卫生战线的杰出代表,是全省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榜样。
  
  为表彰先进、弘扬模范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王争艳同志“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全省广大干部职工要向王争艳同志学习,立足本职,顽强拼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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