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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鞍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接上页]

  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强化服务意识,寓指导服务于监管之中,指导和帮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岗位要求、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等不同情况,制定和有效落实工作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扶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寻求安全咨询服务拓展渠道。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安全科技、装备新成果的宣传力度,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集中进行“安全会诊”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文艺工作者到企业巡回演出,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登门培训服务,做到送法到企业、送政策到企业、送科技到企业、送文化到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企业由安全生产走向文明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十六)切实做好安全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局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发展规划,控制高危行业数量、规模,除工业园区外城区不再批准新建含有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大的建设项目。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高危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出制。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类事故率、安全投入情况、职业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划分等级。对评级等级为优的企业,在科技资金、隐患整改资金、项目设立、贴息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有力扶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企业实施约谈、警示、挂牌等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新建项目审批、名优产品推介、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延缓、停止办理或不予办理,建议银行在贷款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十八)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事故多发、事故规模较大或影响恶劣的事故单位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对依法关闭的企业予以公告;要通过聘请群众监督员、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员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地方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要立即停产整顿,企业要到安全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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