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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调整、补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分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 为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设立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并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内外各界资助与捐赠; 五、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