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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政字[1994]64号
【颁布时间】 1994-12-08
【实施时间】 1994-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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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或工作计划;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受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调整、补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部分成员。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会务;
  
  四、特殊情况下,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制订和布置协会的工作计划,组织会员进行有关活动,总结协会工作;
  
  六、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个人会员的处理;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和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长主持本会日常会务,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本会工作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置。
  
  为处理日常事务,本会设立办公室和其他机构,并配备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资助;
  
  三、主管机关补贴;
  
  四、国内外各界资助与捐赠;
  
  五、举办各项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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