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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医疗费结算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医疗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 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住院医疗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其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补助实行即时同步结算。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伤情复发,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安排由区县评残鉴定机构对其残情进行鉴定,认定其符合 旧伤复发,其治疗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优抚对象在尚未实现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对于新批准的 适用本办法的优抚对象,其医疗报销待遇和医疗补助政策应于优抚对象身份批准之日起执行,批准之日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对以上 各项目本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每季度第一周,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递交本人垫付的医疗费单据,统一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结算。 七、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用于医疗补助。 3.社会捐赠资金。各区县从每年接收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提取10%用于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免征各项税费。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补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各区县财政应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季从市对区县的调度资金中扣减,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三)市民政局负责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中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季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季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出情况和下季度医疗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 局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使用计划审核后,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医疗补助资金安全完整,依规定使用。 (五)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适用本办法人员身份的认定,以及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的归 集、上划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医疗保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即时同步结算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为优抚对象提供周到便捷的经办服 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优惠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制度、监管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落实相关减免优惠政策。 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成立的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领导下,借助城乡医疗救助平台,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单 独列账管理。 对于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补助后,医疗费负担仍然较重,影响正常生活的优抚对象,由区县给予临时补助。 区县医疗保障水平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应予妥善解决。 九、工作要求 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优抚对象高度负责 的态度,确保统筹资金到位,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抓好落实。 十、其他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津民发〔2006〕66号、津财社联〔2006〕110号)和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执行。 (二)一至六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 〔2008〕11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