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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7、各市、县城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应及时告知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8、各市、县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国土和有关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9、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及时接收国土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置。
  
  10、各市、县水利、交通、房管、工商、消防、文化、农业、广播电视、金融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工作。农业部门对违法用地复耕加强监督并做好组织验收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违法用地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
  
  11、各市、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土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依规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对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各市、县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对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进行查处。
  
  13、各有关省级部门参照上述分工确定职责,并负责对市县对口部门在土地执法责任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核制度
  
  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制度。用地会审工作由各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国土环境资源、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劳动保障、林业、信访、监察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
  
  凡市县用地报批审批,都必须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要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款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审议,并形成会审纪要,作为用地报批审批材料附卷归档备查。会审纪要应当记录参加会议人员、部门的意见,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用地,或者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都应说明已经本级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核)会审会议审议的情况。具体会审办法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对涉及林业、规划、环保等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在受理有关申请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四、加强联合执法监管
  
  (一)国土部门与监察部门建立协调配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相互交流信息,联合抽查土地审批和供应、招拍挂制度落实和土地批后实施等情况,共同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问责规定。
  
  (二)国土部门与检察、公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按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规定。
  
  (三)加强土地审计工作。省级国土部门与审计部门联合开展对市、县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市、县政府领导考核的依据。
  
  (四)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国土部门公开用地审批和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曝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责任追究,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每年签订土地执法工作责任书。工作责任书确定目标落实情况作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市、县政府对违法违规用地制止不力,不配合、不支持相关部门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所进行的查处工作,导致违法违规用地情形严重的,由省国土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督促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国土部门与监察部门提请省政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实施问责,并扣减或冻结该市、县用地指标和暂缓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由同级监察部门约谈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实施问责。
  
  (四)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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