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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物价局、环保局、经贸委(局)、财政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号)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好我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落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指标,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逐步提高,分步到位”的原则,制定焦炭生产企业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焦炭生产企业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焦炭生产企业差别排污费分类征收标准 (一)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在3.2米及以上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20元计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见附件一)。 (二)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的机械化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2米的捣固式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7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30元计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见附件二)。内热式直立炉,暂按吨焦7元计收。 (三)炭化室高度在2.8米以下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按吨焦20元计收;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化工产品回收装置的,按吨焦50元计收;建成部分环保设施的,按配备环保设施的运行及排污量削减情况,乘以相应的污染物收费系数核定(见附件三)。 (四)不属上述分类焦炉的排污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比照以上规定确定。 (五)明令取缔关闭但继续生产的土焦和改良炉,除坚决予以关闭外,还要对在非法生产期间已经生产的,按吨焦180元追缴焦炭生产排污费。 (六)未在生产环节缴纳排污费运输焦炭的,按吨焦180元计收。 二、各级物价、财政、环保、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对焦炭生产企业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征收政策。 三、焦炭生产排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排污单位申请缓缴、减缴和免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黔财综〔2003〕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试行一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一、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含3.2米及以上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 )机焦炉污染物收费系数 二、炭化室高度2.8米至4.3米之间(含小于3.2米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内热式直立炉)机焦炉污染物收费系数 三、炭化室高度2.8米以下机焦炉污染物收费系数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环保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含大于3.2米以上 捣固式机焦炉和清洁热回收焦炉 )机 焦炉污染物收费系数 系数 防治 设施 有防治设施收费系数 无防治设施 收费系数 备注 高压氨水无 烟装煤技术 1 1.45 消烟 除尘 设施 地面站 1 (空) 如果安装地面站,消烟除尘设施的排污系数为1。 如果没有安装地面站,仅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排污系数分别为1.05;没有安装煤、出焦消烟除尘设施,其排污系数分别为1.5。 装煤消烟 除尘设施 1.05 1.5 出焦消烟 除尘设施 1.05 1.5 炼焦废水处理设施 1 直接外排:1.5 熄焦: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