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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6-24
【实施时间】 2010-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建筑业先进地区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座谈会以来,各级政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做大做强建筑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强化工作措施,2009年,全省建筑业产值增幅位列东部沿海省市第一名,取得可喜成绩。
  
  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大连市“建筑强市”称号,授予鞍山市、抚顺市、葫芦岛市“建筑优秀市”称号,授予大连市金州区、庄河市“建筑强县(市、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地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各级政府要向受表彰的地区学习,立足于“扩内需,保增长”,努力开拓创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大发展、快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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