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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按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财务隶属关系收取、组织上缴。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要及时、足额直接上缴财政。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使用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具体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区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组织收取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研究制订履行出资人的国家出资企业范围的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提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家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国家出资企业的职责: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四)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实施,将国家出资企业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体系。试行的范围为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省财政部门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订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工作与省本级同步开展,具体范围和步骤由各地决定。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等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