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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规划》,统筹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规划》是指导我省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省加快实施“中部崛起”和“一化三基”战略、全面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形势将更加严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将更加艰巨。认真贯彻实施《规划》,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统筹全省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规划》,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77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23.53万公顷;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8.58万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量113.98万公顷,交通、水利及其它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8.60万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19.87%提高到2020年的31.8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6平方米以内;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7%。各地要牢牢把握《规划》确立的各项目标,加强《规划》对区域、行业土地利用的管控。长株潭城市群区、环洞庭湖区、湘中南区以及大湘西区,要根据《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不断提高土地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示范区、开发园区等规划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二、严格执行《规划》,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全省城乡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等各项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修改、调整规划。各地要在规划审查中严格把关,严防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合规化。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纳入计划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和问责,切实维护土地利用计划的严肃性。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土地使用者在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中的责任。健全、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创新土地利用模式,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和动态监测制度。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构建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监测体系。适时对规划实施、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规划实施效益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划滚动修编机制,增强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 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全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促进公众监督,增强公众举报不按规划用途利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的自觉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实现《规划》各项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确保实现规划目标。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规划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规划实施负总责。要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并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