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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建设委
【发文字号】 长建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建设委员关于加强对我市项目建设管理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委属各相关处室、二级机构、在长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咨询、房地产开发、监理单位:
  
  为落实《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08]39号),规范我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市场、现场行为,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项目建设管理(代建),是指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管理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及以上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三、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具有与建设管理项目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以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四、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委托建设管理(代建)合同、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体系、项目负责人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建委工程处备查。
  
  五、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合同时,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六、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从业活动中,履行的是建设单位职能,因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建设单位的认定标准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予以认定。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存在违法建规行为的参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中相应的认定标准予以认定。
  
  七、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参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第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八、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活动的同时,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湘建建[2008]39号)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九、市建委市场处根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从业行为建立信用档案,并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实行联动管理。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业务招投标: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项目中有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纪录的。
  
  十一、涉及到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需遵守交通、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规定。
  
  十二、市建委将在今后陆续出台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市场培育、行业指导、教育培训及奖励的管理规定,以促进我市项目建设管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0一0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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