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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经委
【发文字号】 甬经技术[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宁波市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企业建立研发设计机构,并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软硬件配套设施,运作管理规范,研发设计人员20人以上;
  
  (3)研发设计投入300万元/年(参照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计算);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品牌产品,设计水平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拥有1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20项以上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并用于企业主导产品生产;
  
  (5)近二年拥有1项以上国家级(含国家级行业组织)工业设计获奖产品。
  
  三、申报、认定、公布
  
  (一)组织申报。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发布有关申报信息;企业向属地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二)审核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认定名单。
  
  (三)公示公布。在市经委网站(www.nbec.gov.cn)上公示示范企业的建议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发文认定公布。
  
  四、扶持和管理
  
  (一)市财政各类扶持资金,以及土地、资金、水电、教育培训等资源,优先向示范企业倾斜。
  
  (二)对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每家给予40万元的奖励。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奖励资金;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3的比例分担奖金。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对已获得综合性示范企业称号或2项专项性示范企业称号的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不予奖励(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优先考虑)。
  
  (三)实行跟踪管理制度。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对第一次获得设计主导型工业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先给予50%的奖励资金。3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示范企业称号;复评合格的,继续给予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50%的奖励。
  
  (四)示范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五)建立企业信息报送制度。示范企业要定期向市经委及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发展中的有关信息。
  
  五、其它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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