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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电厂粉煤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粉煤灰露天堆放造成的扬尘污染,有力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粉煤灰环境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燃煤电厂的排放的粉煤灰是我市目前排量较大的工业废渣之一,其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氧化钙和未燃尽炭。由于粉煤灰体积小、重量轻,露天堆放极易造成扬尘污染。据统计,我市6家主要燃煤电厂,除山西大同热电有限公司停产外,正在运营的国电电力大同第二发电厂、大同发电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大唐热电有限公司、大唐塔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唐国际云冈有限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大同第一热电厂等5家电厂年耗煤量共计1211万吨,平均灰分含量31.82%,年产生粉煤灰400万吨,年利用粉煤灰76万吨,粉煤灰储备库库存量约1560万吨,未综合利用且由于粉煤灰库库容已满,露天堆放的粉煤灰每年有300多万吨。实施粉煤灰的环境管理,推动粉煤灰综合利用,已成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固体废物污染,实现变废为宝、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有力促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的成效,加快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实施粉煤灰环境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加强粉煤灰污染防治要认真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永续利用”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为保障,以提高能源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策导向,建立有利于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法律环境,通过加快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和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粉煤灰综合治理逐步由“以贮为主”过渡到“以治为主”,实现粉煤灰的资源化利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对电厂的粉煤灰配套工程和设施,要求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粉煤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进行,以有效防止粉煤灰污染。
  
  2、坚持在现有经济框架下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
  
  粉煤灰综合治理和利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排灰单位和用灰单位按照“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收益”的原则,将粉煤灰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综合利用于水泥、制砖、道路回填、矿山采空区回填等方面,努力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开展这项工作。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实施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体系,由政府牵头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环保、城建、经委、发改、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警等部门各司其责,对粉煤灰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管理。
  
  三、对粉煤灰实施环境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粉煤灰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同市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单位及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郝月生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晓宁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陆银义市环保局副局长
  
  明海军南郊区政府副区长
  
  张相忠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胜春市建委副主任
  
  解守礼市经委副主任
  
  连耀年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建华市规划局副局长
  
  韩承明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姚淑萍担任,联系电话5359052。
  
  (二)实施范围和主体。
  
  全市产生粉煤灰的电厂、从事粉煤灰经营的企业、个人及粉煤灰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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