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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发文字号】 东经贸[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第一批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落实节能减排要求,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经贸〔2008〕178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10年第一批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明显绩效,并按要求编制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三废”处理设施完好,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他须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并由所在镇街经贸办加具意见);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编制目录,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2010年2月8日前报送市经贸局(附电子版)。
  
  市经贸局将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企业名单将在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授予“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符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标准的,将推荐上报省经贸委申请认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各镇街经贸办要积极宣传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联 系 人:湛得安
  
  联系电话:22239982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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