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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采用国家题库试题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由自治区医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备从事医药行业相应技术工种所需的资格凭证。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发放《上岗资格证》。 第十七条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医药行业职业(工种) 一、药品(含保健食品)行业 (一)生产领域:药物制剂工、药物检验工、中药制剂工、中药材炮制工。 (二)流通领域:医药商品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医药商品储运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二、医疗器械行业 (一)医疗器械生产(加工)领域: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人员、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生产(加工)人员、医用填充材料生产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加工)人员、重复使用外科手术器械生产人员、医用光学及电子仪器仪表装配调试人员、医用实验仪器生产人员、医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人员、假肢制作装配人员、义齿制作加工人员、齿科设备生产(加工)人员、避孕计生器械生产人员。 (二)医疗器械流通领域: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售及仓储管理人员、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医用填充材料销售人员、植入性医疗器械销售人员、重复使用外科手术器械销售人员、含药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医用光学及电子仪器仪表销售人员、医用实验仪器销售人员、医用体外诊断试剂销售人员、避孕计生器械销售人员。 (三)医疗器械售后服务领域:医用光学及电子仪器仪表维修人员、医用精密仪器仪表安装维修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