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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草原生物多样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出台有关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三)编制呼伦贝尔市中、长期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管理计划、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费用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呼伦贝尔市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五)开展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基线调查,建立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期监测、定期评估及动态研究工作,建立生物多样性变化的预警系统;
  
  (七)监督、指导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组织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教育;
  
  (九)开展国际、国内的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跨界合作及交流。
  
  第十六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对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制定呼伦贝尔市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计划和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划和计划,遵循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凡涉及呼伦贝尔草原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设立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组织建立草原生物多样性定期调查、编目、评估制度,建立预警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进行草原生物多样性基线调查。并依据基线调查资料建立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数据库。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呼伦贝尔草原物种多样性进行编目。并参照国际濒危物种划分方法,确定物种濒危的等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呼伦贝尔市珍稀野生动植物红皮书》。在此基础上,建立草原生物多样性动态监测预警系统,提供预警服务。
  
  第十九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状,成员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严格管理,对于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行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实际落实情况,对于相关部门未按相关法律对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进行处理的,上报市政府,交由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对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有监督检查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做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成成员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社区民众有义务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检举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及进出口国家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猎捕、收购、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及出口野生动物的行为,对于举报的民众,相关执法部门应该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呼伦贝尔草原从事有关活动,对草原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呼伦贝尔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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