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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琼地税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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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在享受税收减免期间,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有减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恢复征税。
  
  (五)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自行享受的非审批类税收减免项目,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情况。
  
  (七)正在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进行减免税申报。
  
  以上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税收减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终止减免税,经减免税审批机关批准后,制作《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并追缴其不应享受减免的税款:
  
  (一)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妨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的财物,不得以权谋私或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减免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情况;
  
  (二)是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三)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
  
  (五)是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减免税审批决定;
  
  (六)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未及时受理、调查、审理和决定或对备案类减免税及时进行备案登记;
  
  (七)是否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等。
  
  以上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减免税受理机关负责减免税受理及审批相应联次文书的保管和减免税相关内容征管信息系统的录入。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负责有关减免税文件、文书、资料的日常收集、整理,并按户进行统一归档。
  
  第五十条 报批类减免税档案内容包括:减免税申请书及其有关资料,受理通知书、限期补正通知书、减免税批准或不予批准通知书、中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请示、减免税批复文件等。
  
  第五十一条 备案类减免税档案内容包括:备案类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及其有关资料,备案事项资料受理回执、减免税备案通知书、限期补正通知书、中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终止减免税事项通知书等。
  
  第七章 税收减免统计与核算
  
  第五十二条 税收减免的会计核算与统计,由计划统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三条 税收减免的会计核算为实际发生的减免税数额。对已审批但未发生的减免税不进行核算。
  
  第五十四条 税收减免审批受理机关,每月5日前将上月税收减免决定和相应联次传递计划统计部门,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和统计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各直属局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统计分析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各直属局按季向省局报送减免税数据统计。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减免情况和总结报告,同时将分税种的减免税统计情况分别报送省局相关处室。由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由直属局书面报告省局。
  
  第五十六条 各直属局建立减免税信息内部传递制度和跟踪问效制度,进行减免税效果评估,实行动态监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报送纳税资料以及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职责,建立减免税工作规程,实行评议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擅自做出减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由上级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减免,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六十二条 以前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各直属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减免税审批项目流程报省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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