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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0号)精神,推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一)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重要原因是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在部分行业和领域没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不落实、治理不彻底。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各级政府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四)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生产。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
  
  (五)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界定事故隐患等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省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备案督办制度,市(地)、县(市、区)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落实受理事故隐患举报信息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建立事故隐患举报信息收集、受理、核实和查处制度,制定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通12350举报电话,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安全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八)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政府督办、限期整改”的原则,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建立从发现到消除事故隐患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五项制度。
  
  1、排查建档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生产工序和生产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专家评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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