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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发改委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以下简称监委库)。监委库由市、区及市直部门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组成。 市监察局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卫生、国资等部门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库管理委员会)。监委库管理委员会负责监委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及人员的认定、考核、管理和监督。监委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市纪委、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政府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医药器械等项目,交易过程的现场监委应当在市监委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现场监督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监委库成员的产生 第四条 监委库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和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 2、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督工作; 4、经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监委库成员申请程序: 1、监委库成员报名,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 2、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监委库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3、监委库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确定监委候选人,并组织对候选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 4、监委候选人参加由监委库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并颁发《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委聘书》,纳入市监委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监委职责和守则 第六条 监委工作职责 1、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公共资源交易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2、维护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 3、监督行政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评委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4、及时参与处理开标、评标现场发生的问题; 5、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委工作守则 1、监委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不得泄漏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2、监委实施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带有个人私利企图参与监督; 3、监委进入评标现场应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交易中心集中保管; 4、为避免影响评委工作,评标正式开始后,监委一般在监控室通过视频对评标现场进行监控,不直接进入评标现场; 5、监委在交易活动中没有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审活动; 6、监委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监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汇报;发现其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行政监督人员商议后,应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指出; 7、监委在评标结束后,对本次评审纪律、程序等情况签字确认。 第四章 监委的抽取 第八条 长沙市监委库依托“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建立,实行网络动态管理。监委由各网络终端工作人员负责抽取。 第九条 监委抽取一般在开标前24个小时内进行,监委每个月原则上被抽取次数不得超过4次,视交易情况,监委每次可监督1-2宗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委所在单位应当对监委参加培训和监督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监委库管理委员会对监委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动态管理,监督人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 监委应按规定参加由监委库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监委库管理委员会每年对监委的工作情况、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其监督人员资格: 1、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2、有违纪行为并经查实的; 3、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到现场监督的; 4、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工作的; 5、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监督工作的; 6、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监委的。 第十三条 完善监委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监委信用机制。依托“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完善奖惩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