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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参事聘任工作,提高参事聘任工作质量,建设高素质参事队伍,增强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职能,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结合政府参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事聘任范围及对象
  
  (一)省级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中央驻青单位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有代表性、有影响、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上名望较高的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名望较高的爱国人士,港、澳、台和回国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省政府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为主,所占比例不小于参事实有人数的60%。
  
  (三)中共党员参事主要从具有较高学识水平、知名度高、影响大的党内专家、学者中聘任,亦可从具有丰富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经验及政策咨询能力的正厅级干部中聘任,所占比例不超过参事实有人数的40%(具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身份的不占此比例)。
  
  二、参事聘任原则
  
  (一)适应政府咨询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择优选聘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优化的原则;
  
  (五)不搞荣誉性安排、不求党派之间平衡的原则;
  
  (六)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交叉的原则。
  
  三、参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祖国,热爱人民;
  
  (二)具备履行参事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素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学识渊博,阅历丰富,业绩显著,在经济社会事业领域具有较高造诣,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有较强参政议政、决策咨询的能力;
  
  (四)具有正厅级职级、国家承认的高级职称,或享受国家及省级专家津贴,具有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研究咨询的能力;
  
  (五)具备履行参事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的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
  
  四、参事选聘程序
  
  (一)省政府参事室制定参事任聘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有关方面发出参事人选推荐函;
  
  (二)参事人选由省级党政领导、省政府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省属大型企业和中央驻青单位书面推荐,填写参事人选推荐表并盖章或签名;
  
  (三)省政府参事室根据政府咨询工作的需要,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和考察。考察的重点是政治态度、思想品行、学识水平、社会影响、决策咨询能力等履行参事职责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省政府参事室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初选对象,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五)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聘任决定、举行聘任仪式,省长颁发聘书。
  
  五、参事任期、续聘及解聘
  
  (一)参事任期一届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因政府咨询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期为3-5年。参事任期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参事受聘期间不符合参事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相符活动的,省政府参事室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解聘。
  
  (三)参事在聘任期内可以向省政府参事室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解聘。
  
  六、参事待遇
  
  (一)参事受聘期间不办理退休手续,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所在单位职级相同人员同等待遇。参事解聘后,由省政府参事室向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离任解聘函。
  
  (二)参事受聘期间由省政府参事室发放一定数额的参事津贴、调研补贴和交通通讯补贴。参事所在单位对参事的生活待遇本着从优的原则给予照顾。
  
  (三)省政府参事室及参事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参事履职创造条件,对参事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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