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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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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要结合项目开发进度,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必须按整幢整批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包括合理定价在内的销售方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预售许可项目档案,并将预售许可的项目名称、幢号、房号、面积、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预售许可项目批后巡查制度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和销售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其预售资格,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七)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房地产拍卖中串标、虚假广告、广告代理单位和发布单位违法发布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不平等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八)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设区城市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2010年9月底实现与省级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链接。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本地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在201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设区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链接。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市场研判,并根据新形势适时研究对策措施,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稳定市场信心,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各地要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并把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加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进度。
  
  各地区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有机衔接,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可租,租售并举。各地要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出售工作。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廉租住房出售应根据承租人的意愿,实行自愿申请、政府核准制度。廉租住房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各地应抓紧制定并出台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产权管理、上市交易、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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