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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林业厅
【发文字号】 黔林资通[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林业厅关于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林业(绿化)局: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以交通为重点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越来越多。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以及林木采伐手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保障和促进了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但据反映,有部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求林木所有者缴纳育林基金后才予以办理。这种做法不符合育林基金征收规定,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为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依法维护林木所者权益,现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有关事项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贵州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办[2009]88号)第五条规定“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销售环节征收。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在移送加工环节征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经营林木产品的,在收购环节征收”。
  
  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合理建议,积极参与前期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要积极、主动与业主单位配合,及时为林木所有者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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