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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城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改)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二十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草场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全过程综合监理。
  
  移民安置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由县(市、区)、地(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初验。经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终验。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核查登记
  
  第三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自治区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
  
  第三十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产生的新移民,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核准登记,于每年年底前由各地移民管理机构统计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再由自治区汇总上报国家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年底核定一次。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工作,对当年死亡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含在校学生)移民,应及时上报予以核销,次年停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嫁入或入赘到移民户的,以及新增人口均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六章 后期扶持
  
  第三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逐级核批。
  
  编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编制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
  
  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移民后期扶持依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做好移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和优化移民收入结构,促进移民增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预备费等。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费及时足额缴付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人民政府的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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