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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年,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通过各级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但当前正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旺季,也是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燃放的高峰时期,生产企业抢时间、赶进度加班加点生产,经营单位集中进货、存货,“四超二改”、超量运输、储存违规违章行为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陕西、安徽等地发生了两起较大事故,死亡13人、10人受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安委办紧急研究部署,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安全督查组在湖南等烟花爆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检查。现将《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三违”、“四超两改”等违规违章行为。省局前期在监管执法中,发现少数企业、甚至个别有影响的规模企业超药量生产储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违规作业现象异常严重。各地要对以往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特别是规模大、市场好的生产企业,增加检查频次。二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和员工安全技能、安全意识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三是各地各企业要严禁加班加点超劳动强度疲劳生产,严禁在作业场所维修机器设备,严禁违规使用氯酸钾或违禁药物生产;严禁一厂多线各股东独自组织生产,严禁将厂房、车间(工房)租赁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人员组织生产。四是加强药饼(内筒)中转工库房、药物总库、A级成品库的管理,加强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销售管理,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
  
  二、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监管
  
  各地要针对非法经营储存、超量储存、销售超许可范围产品(如A级产品、鱼雷、土硝)和“三无”产品、零售店连片经营或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的进行专项集中整治,对违法违规严肃查处。
  
  三、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工作
  
  各地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加大打击非法运输、违规道路运输行为,严惩超量、超运输许可烟花爆竹产品(等级、规格)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危爆物品行为,严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消费者按燃放使用说明安全燃放,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各地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7]189号),在传统产区非法生产问题严重的县市,要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对家庭作坊户坚决取缔,对非法生产形成规模的、打击取缔后又非法生产的要严厉打击,捣毁其生产设施设备,收缴原材料、成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为非法生产提供烟火药等原材料,收购或非法下单的,均视为非法生产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五、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检查
  
  目前,我省正在开展的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请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及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省安监局将不间断地进行明查暗访,省“打非”办(“打非”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各级政府、烟花爆竹相关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单位。
  
  附件:《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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