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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督查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及2010年第一次市安委会(扩大)会议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吸取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煤气中毒事故教训,确保我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我市冶金行业全面开展专项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活动,消除隐患,防范其他省市冶金生产安全事故在我市发生,进一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逐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时间安排及步骤
  
  整个督查活动为期30天,自2010年1月15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
  
  各类冶金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自查,在此基础上市、区(县)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自查、督查范围、内容及督查方式
  
  (一)自查、督查范围
  
  冶金行业的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型冶金企业。
  
  (二)自查、督查内容
  
  1、市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针对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煤气中毒事故吸取的教训及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3、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
  
  4、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要求;
  
  5、是否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从事检修作业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了动火审批制度;
  
  7、在工程承发包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无资质、挂靠、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问题,如存在是否及时予以纠正,整改;
  
  8、生产过程中涉及的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发生炉、空气分离装置、球罐、煤气系统等高危设备设施是否存在隐患,是否定期检修,是否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9、起重机、天车、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是否保持完好运行状态;
  
  10、易导致中毒、火灾爆炸及高温液态金属、轧制等危险设备设施及区域,检维修作业及外用工等方面是否存在隐患和问题,如存在是否及时予以纠正,整改。
  
  (三)督查方式
  
  1、督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2、对于钢铁联合企业以外的冶金企业采取由区县监管局负责督查,市督查组抽查的方式;
  
  3、对于钢铁联合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安全专家进行督查。督查具体安排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委办成立以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朱智峰为组长的冶金行业督查组。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活动,要认真吸取河北普阳钢铁有限公司“1.4”煤气中毒事故教训,结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对辖区内冶金企业强化监管。要将此次督查与我市正在开展的“冶金、机械行业安全专项检查”相结合,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并做好辖区内冶金企业的督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自查。所有冶金企业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检查,要结合本通知的检查内容立即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要在前一阶段我市“冶金、机械行业安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并挂牌督办;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一般隐患,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查出的隐患要建立跟踪治理和逐一整改销号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三)提供技术保障。为了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市安办将抽调有关冶金企业的专家参加督查,请各有关企业给予大力支持,提前做好参加督查专家的相关准备工作。同时由被督查企业负责提供车辆用于安全专家乘坐。
  
  (四)市督查组对被督查企业的有关要求:
  
  1、参加督查汇报的部门及人员要求。各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安全监管、消防、保卫、职业卫生、特种设备、工程发包及外来务工队伍管理等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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