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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管理,促进煤炭企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所有煤矿企业设立地质测量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所有保留煤矿,都必须设立地质测量科室,机构单设,不得与其它科室合署办公。 二、主要职责 煤矿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煤矿生产有关的地质测量等工作; (二)对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三)负责煤炭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及管理,建立资源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四)负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工作; (五)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负责编制年度块段开采和回采率计划,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六)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当年生产任务和采掘计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治理方案,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七)对发生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超层超界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三、人员配备 (一)30万吨/年-60万吨/年的煤矿人员不少于5人;90万吨/年-120万吨/年煤矿人员不少于10人;150万吨/年人员在10人以上。 (二)具有地质测量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测量仪器配备 为满足矿山测量要求,煤炭企业配备的测量仪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需配备的主要设备有: (一)常规测量仪器,如罗盘、测杆、测绳等工具齐全; (二)防爆型全站仪 (三)绘图仪; (四)微机等配套设备。 五、人员管理 (一)地测机构人员经录用后必须向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地质测量技术人员必须经市资源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地质测量机构人员变动调整,要及时向市、县两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煤矿企业地质测量机构组建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将负责分解到部门、企业,落实具体责任人,科学安排,统一要求,加快组建,确保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二)加强对煤矿地质测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不能正常开展地质测量工作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时,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对煤矿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中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各级政府不予组织复产验收。 (三)严格依法办事。对不认真开展地质测量工作,回采率指标不达要求、破坏 浪费资源、超层超界等违反法律法规的煤矿,除依法对煤矿企业处罚外,还要追究地质测量人员及相关矿级领导的责任。同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对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凡年度块段开采和回采率计划未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不得动用资源储量。否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破坏浪费矿产资源行为予以查处。 (四)提高工作水平。煤矿地质测量机构组建后,要认真履行职责,科学规范运行,逐步申请领导取丁级以上的测绘资质证,以适应测量工作的需要。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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