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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文字号】 宁人社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在未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按现行规定一次性支付。
  
  六、其它问题
  
  (一)参保人员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工作经历的认定:
  
  1.具有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文件或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对原始档案材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的,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1)单位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花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文件)。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
  
  (6)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
  
  (三)参保缴费。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社会保险审核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审核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人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意见》补缴,最早补缴至1999年1月;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补缴,最早补缴至1995年1月。
  
  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五)已制定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市、县,要研究将“两个办法”与《意见》及新农保制度合理衔接,尚未制定出台“两个办法”的地区暂不制定。
  
  (六)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市低保人员,要求参保时,可以由本人申请贷款缴费,可用以后领取的丧葬、抚恤金担保,用养老金还贷。在还贷期间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还清贷款后领取养老金并停发低保相关待遇。2011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按《意见》执行,养老金计发统一按照月500元的标准执行。2012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公布的数据执行。养老金的计发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七、执行时间
  
  《意见》以解决我区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为主,补缴政策统一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即执行期限为2年。执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经办工作流程(略)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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