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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部分街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部分街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为治理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市区道路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市区部分街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外(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摩托车,禁止在市区二环路(含二环路)以内的街路上行驶。
  
  二、本市市区下列街路,禁止摩托车(持市区内蓝牌照的小型轻便摩托车、残疾人代步摩托车、执行公务的特种摩托车除外)通行:
  
  (一)友谊路、哈药路、新阳路、北安街、工厂街、兴安街、霁虹街、地段街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新阳路(哈药路至康安路路段)、埃德蒙顿路、城乡路;
  
  (二)宣化街、一曼街、霁虹桥、哈站广场、海关街、铁路街、安发街、教化街、文昌街、民生路、和平路、中山路、赣水路、红旗大街、长江路、南直路、黄河路所围成区域内的道路(含上述道路),以及西大直街(教化街至学府路路段)、中山路(赣水路至公滨路路段)。
  
  2011年4月30日前,专业从事送药、快递服务的摩托车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喷涂统一标识或颜色后,从事送药、快递服务的,不受前款禁行区域的限制。
  
  三、根据我市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限制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将逐步调整,具体执行时间和范围另行通告。
  
  四、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
  
  五、摩托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摩托车驾驶人利用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由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六、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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