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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财政局,为主管全市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增加“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等3项行政管理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 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推进税制改革。
  
  2. 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为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3.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4. 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口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提出本市税收政策建议,拟定财税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六)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行政事业财务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增值退税初审;负责民贸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认定。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财政部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拟定海口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
  
  (十一)负责管理本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本市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四)指导各区财政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口市财政局内设16个正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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