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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6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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