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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自治区组织开展的对其他旗县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时间,对应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牧区工程项目的时间安排组织实施。 3.支援医院每年应至少免费为受援医院3名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 4.支援医院要保证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岗位、职务不变; 5.受援医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医院发展实际的受援需求,制定分年度受援计划,提交支援医院; 6.受援医院要为开展支援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支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要及时向支援医院反馈支援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建议支援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7.受援医院选派到支援医院进修学习人员必须是品德优秀、业务素质较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学习结束后能成为本院的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8.受援医院要落实对派驻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派驻人员的管理,同时,要关心派驻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并保证安全; 9.受援医院每半年总结一次对口支援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包括支援任务完成情况、支援工作量、创新的做法、突出的先进事迹等)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10.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五、监督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2.支援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医院不得参加等级复核和评审; 3.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5.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6.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考核评估 1.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2.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院,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3.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 盟市 受援旗县医院 对口支援项目及支援医院 京蒙医院对口支援项目 万名医师支援农牧区 卫生工程项目 自治区三级医院支援 其他旗县医院项目 呼和浩特市 托克托县医院 协和医院 清水河县医院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 武川县医院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 和林县医院 协和医院 土默特左旗医院 内蒙古北方重工医院 清水河县中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院 包头市 固阳县医院 包头市中心医院 土默特右旗医院 民航总医院 达茂旗医院 包钢医院 固阳县中蒙医院 包头市蒙中医院 呼伦贝尔市 满洲里市医院 朝阳医院 牙克石市医院 友谊医院 扎兰屯市医院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根河市医院 友谊医院 额尔古纳市医院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陈巴尔虎旗医院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阿荣旗医院 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新巴尔虎左旗医院 朝阳医院 新巴尔虎右旗医院 朝阳医院 鄂伦春旗医院 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莫力达旗医院 北京医院 鄂温克旗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海拉尔区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兴安盟 乌兰浩特市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