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嘉峪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嘉政办发[2009]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8部门联合上报的《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随着市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但由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大量存在,且呈现出“多、小、散、乱、差”等特点,无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仍然较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市场秩序,切实解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按照“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疏堵结合”的工作原则,指导帮扶与清理取缔并举,全面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兼顾,既要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要兼顾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的直接利益,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人民群众的饮食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杨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赵德金任副组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成员,增加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成员单位之一。领导小组不再单设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总结上报等工作。
  
  三、时间安排
  
  结合全市“百日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成对全市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分类登记,将其全部纳入整治范围,实行分类管理,不留监管死角。
  
  四、责任分工
  
  《食品安全法》以法定形式明确了“分段监管”原则,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国家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监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实行许可和监督管理。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主要是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分离的米面粮油制品、饮料、调味品、奶制品、熟食制品等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和清理整治。
  
  (二)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主要是非餐饮类食品摊贩,以及在商店、超市、售货摊点等场所,以“现做现卖”方式经营食品的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和清理整治。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整治工作。主要是各类从事煎、炸、蒸、煮、拌、烧烤及啤酒、冷饮等饮食服务,供消费者现场食用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管和清理整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机构调整未到位前,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具体承担此项整治任务。)
  
  (四)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市工商局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具体措施
  
  按照“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疏堵结合”的工作原则,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如下整治措施:
  
  (一)对于通过一定期限整改可以达到发证要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帮助,督促其整改达标,申请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对于短期内整改仍不能达到发证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类由市质监部门与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有效期一年,食品生产者凭此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类摊贩由市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摊点登记表》,有效期一年,食品经营者凭此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类摊贩由市食药监部门发放《餐饮服务摊点登记表》,有效期一年,食品经营者凭此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对此类生产经营户要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对于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要求的食品流通摊贩,以及严重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摊贩,市政府授权各监管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取缔。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