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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浙委〔2009〕51号)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重要意义。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数量占全省企业99%以上,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大部分地区生产总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由于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以及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制约,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我省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中小企业更是首当其冲。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形势仍不容乐观。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化危为机的根本途径;是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以鼓励全民创业为基点,以促进全面创新为核心,以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扶持小企业和初创型微小企业为重点,全面促进中小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任务。今后五年要围绕一个目标,实施两大战略,优化三个环境。一个目标,就是积极引导和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从数量大省向素质强省转变;两大战略,就是实施创业促发展战略和创新促升级战略;三个环境,就是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重点培育扶持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转型发展。 二、鼓励中小企业创业促发展 (四)鼓励全民自主创业。各地要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咨询、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创业扶持等创业服务,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业富余人员等社会群体,积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以自主创业促就业。重点鼓励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各类技术发明人等高素质人才,自主创办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企业,积极走新型创业发展路子。 (五)放宽创业经营条件。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级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经济发达村,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广泛开展创业辅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网络,积极组织和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不断扩大创业指导师队伍,为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努力构建创业辅导培育机制。各地要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 (八)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