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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贪字[1994]99号
【颁布时间】 1994-10-28
【实施时间】 1994-10-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5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查办利用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五、严格执法,注意挽回经济损失。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两高”规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的,必须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以罚代刑”、“以税代刑”。对此类犯罪案件要从严掌握免诉条件。对重大案件的被告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被告人逃跑、自杀或串供等情况的发生。
  
  对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偷税、骗税犯罪案件,除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该法人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中,要注意挽回损失。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偷税、骗税和其他违法所得款项,要依法追缴,把国家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六、要加强税法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税制和发票管理法规,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和依法管理发票意识,充分调动群众检举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特别要抓住时机,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办的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要结合办案,注意研究当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针对发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适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从根本上消除发票违法犯罪的隐患,保障税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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