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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鹤岗市五号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投资〔2007〕338号)和《关于鹤岗市五号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黑发改建字〔2007〕6569号)要求,鹤岗市林业局鹤林林场需要整体搬迁,按照《鹤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鹤岗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鹤林林场用地进行土地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鹤林林场基本情况 市林业局鹤林林场始建于1955年,位于五号水库上游,现有居民405户,1400余人,占地19公顷。由于生产、生活及建筑产生的垃圾严重污染五号水库饮用水。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案建议解决五号水库饮用水水污染问题,但由于工程投资规模较大,一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为从根本上保障饮用水安全,经多方的共同努力,在编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时,将该项目纳入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经省发改委批复,同意该项目正式实施。 二、土地置换调整 (一)根据《鹤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该项目用地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市林业局的实际情况,市环保部门和林业部门专家进行了实地考察论证,经市政府五号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鹤林林场整体搬迁到市林业局三道林场13林班和鹤林林场80林班,占地面积11.4668公顷,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同意鹤岗市五号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程鹤林林场新地调整的函》(鹤政函〔2008〕54号)。 (二)鹤林林场原址和新场区选址土地进行置换调整,用鹤林林场原址19公顷建设用地,置换三道林场13林班和鹤林林场80林班共11.4668公顷林地,作为鹤林林场新场区。按照国家对土地资源占补平衡的要求,土地置换后,市林业局负责将鹤林林场原场址19公顷(建设用地)进行植树造林,补充新场区建设所占用的林地,造林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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