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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认真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建立部门间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是及时准确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关键环节,也是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突发事件预报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得力可行,工作上落到实处,把此项工作作为全面落实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健全体制,完善机制。着力提高监测预报能力,力争测得准、报得早;着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增强及时性、准确性、广泛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着力提高群众防灾避险能力,把加强预警工作作为应急预案进基层的重点,深入社区、农村和企事业单位。
  
  二、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本意见所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按照国家、省、市各项预案规定进行。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权限,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警报。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请示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后,授权市应急中心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辖市、区应急委请示市应急委或由辖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后,授权辖市、区应急办统一发布,必要时由市应急委授权市应急中心直接发布。市和辖市、区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同时报市应急中心备案。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市应急中心广播电视直播室和市应急中心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建成后,以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发布的预警信息统一由市应急中心广播电视直播室和市应急中心手机短信发布平台播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在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告知群众正确的应对方法。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网络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尽快建立健全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渠道相辅相成、覆盖城乡社区的立体化信息发布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网络。
  
  (一)建立城市公共应急广播电视信息发布系统。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预警信息播报办法,增强和扩大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做好城市公共应急广播电视信息发布系统的技术规划、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各级政府和规划、建设、交通、房管、城管等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系统接收终端和附属设施选址、布点安装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确保城市公共应急广播电视发布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广播电视台要加快建设市应急中心广播电视直播室,充分利用应急平台体系信息资源,在第一时间通过广播电视系统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加快利用移动电视系统发布预警信息的功能,在汽车、车站、机场、码头、广场、渡口、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楼宇主要出入口积极投放移动电视终端,力争实现预警信息传播的广覆盖。城市公共应急广播电视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费用由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筹措,相关扶持政策按照《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快文化常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常发〔2009〕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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