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条 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对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分账核算,其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计入统筹账户。 第九条 市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主要用于: (一) 接收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养老保险资金; (二)接收预存款资金,市、县(市) 、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和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 (三)接收收入户暂存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 (四)接收购买国家债券及兑付本息收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支出户转入利息收入等; (五)根据市农保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养老保险金; 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不设立财政专户。 第十条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收入户主要用于: (一)暂存农民个人、村集体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账户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 (三)划拨资金到市财政专户。 收入户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一条 市农保经办机构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出户主要用于: (一)暂存财政专户拨入的养老保险支出费用和账户利息收入; (二)支付资金支出款项(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退保支出、其它支出等); (三)划拨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和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收入业务。 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不设立支出户。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应按月互相对账,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和养老保险专项储备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市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按规定对专户资金封闭运行,保值增值,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户资金除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四章 参保手续的申报与办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拟用地单位符合受理条件并审查同意后,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根据拟征(用)土地基本情况,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经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签注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注审核意见,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参保手续持以下材料: (一)××××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二)拟用地单位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三)拟用地单位建设项目勘界报告书; (四)拟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到位凭证;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 (六)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 (七)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 (八)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 (九)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 市及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告后,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