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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不得进行境外投资;
  
  (四)不得投资创办集体企业;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事项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书面申请及拟投资资产清单;(二)拟投资资产的权属证明;(三)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四)双方的意向书、章程、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拟投资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八)其它有关规定需上报的材料。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全供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支出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工作需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差(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单独记载和核算。
  
  事业单位用于创办经济实体并作为经济实体注册资本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依据资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核销。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国资)和主管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资产的使用管理,年末向财政(国资)部门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资产占有单位不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收回资产;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以收缴转入的资产收益,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在此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办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等有偿使用事项的,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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