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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松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方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松政办发〔2007〕53号)相关规定,对2008年-2009年建设的首批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进行分配,为公平、公开、合理分配廉租住房,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对象
  
  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为上年度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指我市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分配原则
  
  按先无房、后住房困难家庭的顺序进行分配,按姓氏笔画由少到多进行排序、轮候、抽号,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并持有特等残废军人证件的优先安置。
  
  三、分配方式
  
  廉租住房出售采取按份共有产权的方式进行,比例为个人出资80%,属于个人私有产权;政府出资20%,属于政府国有产权。政府产权部分3年内免收房屋使用租金,3年后每月按5元/平方米收取房屋使用租金。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由住房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自愿购买廉租住房书面申请(申请期限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
  
  (二)社区接到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民政部门复核,合格的统一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及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江南、江北房源和江南、江北经审查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家庭户数,按比例将房源数分配到各街道,并一次性确定栋号、单元号和楼层(室)号。
  
  (四)符合条件并持有特等残废军人证的可直接确定为购买廉租住房户,并优先选取房号;持有肢体一级残疾证(下肢体残疾)的申请人按年龄由大到小抽取顺序号,并按顺序号在一楼房源内抽取房号,该房源由市保障性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街道分配前先行解决(该次房源不能满足分配数量的,保障对象又不选择其它楼层的,待下一次房源分配时优先选择)。特等残废军人证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肢体一级残疾证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
  
  四、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价格
  
  2009年,政府出让部分廉租住房产权的平均价格为1165元/平方米(总承包价格为1750元/平方米,含政府行政事业等收费减免300元/平方米,工程总成本价为1450元/平方米)。其中,1楼、6楼价格为1115元/平方米;2楼、5楼1165元/平方米;3楼、4楼1215元/平方米。廉租住房产权的价格不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配套费、卡式水表和供热计量装置费等入住费。
  
  五、廉租住房楼号、单元号、楼层(室)号分配方法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分配的房源数及各街道申请购买的保障对象户数,确定各街道廉租住房的分配户数,由街道办事处派代表或工作人员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抽取廉租住房准购证。
  
  各街道办事处在分得廉租住房准购证后,2日内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交纳每户1万元购房保证金,然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已交纳保证金的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抽取顺序号,并按顺序号抽取准购证,准购证上直接标明楼房的栋号、单元号、楼层(室)号。未抽得准购证的申请人按顺序号进行轮候,同时退还保证金。抽得购买房屋准购证的保障对象,须在10日内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等相关手续,并按合同约定交纳出让部分的购房款和入住费,逾期不交纳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权。由街道办事处按未抽得准购证的申请人已确定的轮候顺序进行分配。
  
  组织抽号要聘请公证人员作房屋抽签分配现场公正。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住房保障事业顺利开展,加强对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良性循环,特成立松原市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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