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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投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总容积在10万以下的塘堰、拦水坝、机井、水窖等蓄水工程,单机功率在155kw以下的固定排灌泵站和配套排灌渠系及其附属工程。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门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加大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情况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区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开展。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跨乡镇(街道、场)以及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跨村(农场大队)以及乡镇(街道、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受益农户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依法组建农村合作管水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策、自主建设。 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建设、经营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级财政对全市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申报市级财政“以奖代补”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水务部门拟订申报项目并编制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水务部门。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财政、水务部门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资料。 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 农业基本建设、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应当积极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其管理方式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申报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所有项目均由区财政、水务部门向受益区农民实行公示。 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竣工决算并由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后由区财政、水务部门主持验收,市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复验。验收后的工程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九条 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实施。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水务、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清理登记,明晰产权和管理主体。 第十二条 区和乡镇(街道、场)所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